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花花公子诉北京慧华时装公司商标与其商标近似一事,裁定如下:花花公子的“兔头图形”商标是个扎领花的侧面兔头图形,而慧华公司的“兔图形”商标则是个抽象的全蹲免子图形,两商标有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虽然,花花公子的“兔头图形”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但慧华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规定慧华公司的商标准予注册。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1996年6月19日,花花公子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了商标异议书,认为慧华公司的商标与其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为此商标设计者谢延波做了如下解释:“我爱人陈慧华属兔,所以用慧华两字的汉语拼音打头字母H为谐音形象,上一个H还刻意转化变型为V字,含有胜利的意味,而且我们是一只全身蹲兔子的横切面,与花花公子的侧面图案完全不同。”